《民法总则》统领下民商代理制度的立法结构

《民法总则》中的代理立法与散见于《合同法》与其他专业性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代理规范基本上形成了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由于《民法总则》中没有明确商事代理,使得总则中的代理立法很难完全统领商事单行法中的代理规范,为完善这种统领的属种逻辑关系,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整合现有的代理规范,《民法典,总则编》可借鉴《俄国民法典》的法例,明确商事代理条款,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一般条款并列在民法总则中,同时完善合同法分则,将分散在商事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类似代理规范整合到《民法典》的合同法分则,并对新兴起的众筹合同与P2P网络借贷合同设置到合同分则中,以回应网络融资合同对私法的诉求.
民法总则 代理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模式
赖华子
南昌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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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822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