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民法总则》的正式公布实施在中国民法典编纂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民法总则》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中关于代理制度的设计就受到诸多质疑,一般认为,以民事代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代理制度无法满足商事代理的现实需要”.在民商事代理制度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总则的“重民轻商”给商事代理制度的发展留下了巨大隐患,为了弥补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可以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商事代理单行法或在民法分则相应章节增加商事代理的内容来完善中国的商事代理制度.

民法总则 商事代理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模式

李新天 孙亚贤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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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