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商事表见代理中的风险归责

有关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之构成要件,理论界目前存在三种假设,并未形成认定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确定化标准.检视此三种理论假设,均涉及对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权衡与选择,正契合商法与民法之思维差异.故立足于商法与民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对各要素予以考量,区分本人可归责性在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中的适用标准,以风险原则构建商事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要件是化解现有争论的可行路径.对于风险原则在商事表见代理的具体适用上,应以动态体系模式划定风险领域之范围,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二阶层模式进行动态体系要素之遴选;其次,针对个案进一步明确各动态要素的作用模式.

民商法 表见代理 风险原则 司法适应

刘浩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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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845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