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代理制度与商事代理制度完善的关系研究--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民法总则》并未体现商事代理的营利性、营业性等特殊性.此外,中国商事代理制度本身也存在商事代理制度缺乏体系化与独特性、意定代理权源学说存在实践困境、立法者对代理权滥用过度谨慎等问题.鉴于此,以民法总则代理制度与商事代理制度完善的关系角度入手,可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加以明确和规范商事代理制度、构建意定代理权权源多元化以及重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效力模式,从而满足商事代理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需要.
民法总则 商事代理制度 立法模式
周陈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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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880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