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总则》代理制度之评析与完善--兼论我国商事代理的立法设想

《民法总则》第七章规定了代理制度,在诸多问题上具有了创新性或完善性规定.但是,该章节内容上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如“不得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无权代理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表见代理中如何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此外,在紧急代理、复代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等方面,也存在需要细化和完善的地方.在对《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评析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未来商事代理立法的设想.

民法总则 代理制度 法律规制 立法模式

秦建军 冯盼盼 刘合臻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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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