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构想--从“选择”到“融合”的思维转变
商事代理情形纷繁复杂,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制度立法上都存在缺陷,必须实现从“选择”到“融合”的思维转变.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事代理内涵中的关键要件,同一代理行为会由于主观的差异而归属于民事或商事的不同性质,可通过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融合来平衡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制度的同一性和差异化,通过主体中心与行为中心的融合以细化商事代理独特部分的立法分支.授权和名义是商事代理分类的切入点,可通过行纪合同与替名代理的融合来统一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
民商法 商事代理制度 立法模式
汪明锐 李栗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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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903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