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改革路径:民商区分

在中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中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前最现实的方案是制定《商法通则》,但不排除制定《商法典》的可能性.所谓民商区分,就是要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区分对待,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或者根据不同法律理念适用相同法律规范.因此,民商区分的关键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是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依据,而商人身份又涉及商行为的判断问题.易言之,商人与商行为既是商法的核心范畴,也是确定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但中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核心范畴可确定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并将其确定为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至于营业制度,则不必纳入基本商法基本范畴,而将其作为总纲性商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即可.

商法体系 立法形式 民商区分 判断标准

王建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211106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中文

39-4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