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的逻辑展开及反思

域外民商立法不同体例的实践与理论是中国民法与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存在争议的原点.在中国是否需要对商事通则性规范(或商法总则)单独立法问题上,域外即无现成经验、也没有直接理论可供借鉴,应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现行民事立法进行系统考察.《民法总则》通过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勾画了基本的商主体制度.但是,《民法总则》对商主体的规范仍存在调整乏力问题,其他的商事基本规范,如商法基本原则、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商事代理等依然不足或缺位,无法有效衔接各商事单行法.民法典无法容纳中国大量的现行商事单行法,商事单行法仍会以单行立法形式存在,这是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实状况.商事立法应当秉持“问题导向”,适时制定《商法通则》,以弥补《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规范的不足,来统领分散的商事单行法,满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

民法总则 商法规范 商主体 立法模式

樊纪伟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中文

47-5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