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商事立法体例抉择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考虑民事的立法范畴,同时也应该协调民法相关学科的关系,特别是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第二阶段的任务,《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事立法关系的启示值得探讨.商事立法体例的抉择是关乎民商事立法发展方向的问题,通过对立法体例理论探讨,梳理中外商事立法沿革,厘清这一过程.窥见民法典编纂的价值取向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这要求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在民法典下协调民商事发展,坚持商法的新问题导向,使商法的发展与民法相协调、完善.
商法 立法体例 价值取向 民法总则
朱方强 樊鸿雁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17-12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