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业--民法典的制定与商法建设的视角选择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围绕自然人这个核心展开的,反映和尊重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们之间朴素的交往规则,其对最基本社会关系的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民法原本有的价值追求.商法有其独立的立法要求,这是基于现代商事关系的营业属性决定的,将市场观念、交易原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则破坏了民法内在逻辑性,同时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因此应当遵循“民是民事,商是商事”的立法选择.私法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其基本的理念、规则,从一开始就通过《民法典》表彰出来,因此形成了私法是民法的认识,因此,在这个层面上,可以将民法和商法合一.
商法 营业属性 民法典 立法选择
刘为民
甘肃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53-157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