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共识、问题及选项--以商事代理为例

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法体系化及其规范实现适当的立法表达,已成为学界共识.《民法总则》所包含的直接或间接商法规范即为民法商法化之最新例证.但总体来看,包括职务代理规则在内的有关规范群缺失,表明民法总则的商法品格明显不足.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事通则》,是接续职务代理等商事立法安排相对合理的选择.以商事代理规则设置为例,《商事通则》应摒弃法典化的统率模式,宜采以问题为导向、有限体系化的“剩余法”模式.

商事代理 商法 立法模式 民法总则

郑泰安 钟凯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中文

184-19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