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方法
商法渊源具有“多元性”、“商人造法”、“民法补充性”等特质.民法规范并非适用于各种私法关系、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商事纠纷的解决,必须关注商法自身的目的和本质,商法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解释与效力规则.商事裁判应当在“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基础上,强调“商事法律的功能主义调整”.
商法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功能调整
樊涛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475001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35-245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商法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功能调整
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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