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法的方法

商法渊源具有“多元性”、“商人造法”、“民法补充性”等特质.民法规范并非适用于各种私法关系、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商事纠纷的解决,必须关注商法自身的目的和本质,商法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解释与效力规则.商事裁判应当在“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基础上,强调“商事法律的功能主义调整”.

商法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功能调整

樊涛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475001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中文

235-245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