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事通则的设计架构与民法典的差异性

商事行为本质上属于“谋求利益”的活动过程,主要体现在追求成本的最小化与效益的最大化,以及商人作为经济人的行动权利运转的高效结果和行动.而商事通则说到底具有“利益法学”的特征,商事法律是从商人的商行为以及设立的公司利益关系和结构中逐步生成的.商人设立公司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公司这类组织优化和支配资源,减少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因此,商人的成本和效益目标正是商人确立商事法律制度的终极需求.如公司组织结构中的最优权限分配架构、意思决定的成本和对应的责任、不同的决策成本与不同的后果价值;股东代表诉讼中侵害行为的相互性以及赔偿责任履行程度带来的经济效果.

商事通则 法律架构 民法典

姜一春

烟台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中文

246-250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