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总则》背景下家庭农场商事单行立法的必要与制度构造

《民法总则》中有名民商事主体的类型罗列没有出现“家庭农场”这一主体表述.对家庭农场的民法承认,无法找到具体对应.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之具体规则只能留待商事特别法解决.基于“商主体法定”原则,落实对家庭农场的商事单行立法,既能固化中国家庭农场“生产家庭化与经营商业化”的历史积淀和发展基础,又能解决现实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家庭农场市场准入门槛不一、身份识别模糊、管理服务和救济不足”的实践困境.将家庭农场纳入国家制度化轨道,可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立法路径,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进行《家庭农场条例》的实体立法.家庭农场宜与合伙农场、公司农场进行主体区分,回应家庭农场“生产的家庭化”“经营的商业化”特征,进行“产权、登记、雇佣、农地使用、金融支持、政府监管”方面的制度构造.

家庭农场 主体区分 商事单行法 民法总则

蔡科云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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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7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