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对于海商法之影响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中国海事立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因而《民法总则》对于《海商法》的修改以及其他海事立法将产生深远影响.《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和其他海事立法的目的包含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的发展要求;《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海商法的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废止后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海商法》修改时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海商法 民法总则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诉讼时效
孙思琪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79-297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