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发生冲突,应当如何适用,不无疑问.经考察域外各国(地区)立法例,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确定的理论基础,明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
民法总则 公司法 清算义务人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陈召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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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09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