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分类模式之选择--兼评《民法总则》之得失
法人分类问题既不是纯粹的逻辑问题,也不是抽象的价值理念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要从根本上权衡两种分类模式的优劣,必须将法人分类当作一个能够付诸实践的法律制度,并从其法律实践层面分析其制度成本与收益.结构主义在逻辑表达功能、功能主义比结构主义更优.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结构主义 功能主义
仲崇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11-323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结构主义 功能主义
仲崇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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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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