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完善
《民法总则》中法人制度的创新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而完善的公司法治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资本市场法治水准的试金石.准确把握《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有益于巩固《民法总则》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实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协调、消除《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确立后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同时,为进一步解决新的法人制度确立后现存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分红权利的保障问题、清算义务人缺失及其主体范围的不合理规定和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机制等问题提供契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民法总则 法人制度 公司法 立法模式
薛智胜 周陈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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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36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