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分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回应
民法总则把自然人之外的组织分为两种类型:“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成员对其组织团体的债务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是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是非法人组织.在有限责任基础上,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又派生出诸多的不同;在商业实践中存在着制度竞争.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债务责任、信用以及融资的互动性,商业实践中的各种契约性的做法,又混淆了企业组织形态之间严格的界限.企业组织形态更加丰富多彩,商事立法的回应又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民法重新考量.
民法总则 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商事主体制度
王艳华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62-372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