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法人制度外延的扩张--兼论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国际法和多数国家,拥有法律人格是作为法律认可的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必要前提.然而,中国现行法律实践似乎未充分重视法律人格概念,《民法总则》和其他法律中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等概念,从而使得相关法律的科学性受到严重影响.是否赋予某主体以法律人格,是一国立法政策权衡的产物,也是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短期难以修改民法总则内容的背景下,建议中国扩大对法人制度外延的解释.建议中国借鉴澳大利亚将信托视为一种法律安排并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的做法,将信托纳入法人的范畴.

民法总则 法人制度外延 司法解释 信托 法律人格

朱圆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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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8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