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构营利法人分类的研究

法人制度由来已久,但如今,对于如何构建营利法人制度却众说纷纭.中国现存的此类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亟需在原有基础上予以创新.基于此,在立法上应尽快将营利法人予以分类,使之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匹配,把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开,厘清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之间的效力,结合国内、外研究经验将营利法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营利法人.通过对商事登记制度和营利法人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明确营利法人地位,使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更具规范,促进市场规律发挥更优越的导向作用.

民法总则 营利法人 分类标准 法律效力

许俊伟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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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93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