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分类制度反思及四分法进路建议
传统“企业与非企业法人”二分法具强烈的国家本位色彩,与现代经济社会和民法本质品格不相适应,加之内涵不明晰周延,其力所不逮是中国法人制度的变革动因.而此次《民法总则》中的三分法实属创举,然“营利和非营利法人”的分野存在逻辑结构、法律移植和区分实益上的局限性,特殊法人的设计亦疑窦重重.另考察域外主流路径,德国法例体系的上层设计和二级界限模糊,“一人公司”挑战“团体性”概念.是以于公私法人为原分类的基础上,以私主体利益需求为目的导向,提出“共益法人、准公益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的四分法进路建议,期使民法回归私域功能属性.
民法总则 共益法人 准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
陈一新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10-425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