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以代位权为分析视角

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但它毕竟是公司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安排,难以完全照搬民法的一般规则.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满足两个要件即可,即公司未向公司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股东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其中,公司债权人为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而公司或为共同被告,或为第三人.在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诉讼中,如果公司债权人胜诉,应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股东履行该义务后,则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公司法 公司债权人 直接请求权 股东 出资义务 代位权

周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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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