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2013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电信方式诈骗案件中,退还台湾居民赃款,这是根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完成的首例两岸罪赃移交互助案件.2014年4月,同样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台湾居民赃款,完成了第二例两岸罪赃移交的案件.随着两岸交流的频繁,此类罪赃移交的司法互助案件将越来越多,但目前两岸关于罪赃移交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关注与研究.虽然两岸间尚未解决跨境犯罪刑事管辖权的争议以及刑事判决的互认等问题,但台湾针对罪赃移交而颁布的《要点》起码解决了罪赃移交司法互助中的一般程序性问题,值得称赞。相反,作为罪赃移出地的大陆,本应更需要向台湾请求移交罪赃,却对罪赃移交司法互助的程序未作详细规定,这可能也是跨境罪赃力度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尽快针对两岸司法互助的特点制定一个罪赃移交的基本程序。
两岸罪赃移交 司法互助 程序管理 法律规制
林安民
闽江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70-175
2015-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