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金融改革对行政犯立法的影响论略

中国对行政犯的立法大都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规范模式,在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还需要结合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来进行认定,这就要求行政法律法规必须与刑法典进行有效地衔接与协调.目前的现实状况却是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严重脱节,大部分行政犯的入罪缺乏必要的依据与标准,不仅在立法上频繁修改相关法条,而且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金融犯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能够反映出行政犯的立法与适用问题.当前国家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节奏明显加快,逐步建立健全金融体系、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在这种新形势下,势必会出现更多新兴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与金融活动,也随之会出现诸多新类型的金融违法行为.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入罪化后纳入刑法规制,如果有必要应当采取何种依据入罪,入罪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等等都是值得重点探讨的问题.

行政犯 金融改革 入罪化进程 刑法规制

黄明儒 孙珺涛

湘潭大学法学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

国内会议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89-196

2015-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