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修改若干问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真正目标不在于事后赔偿性救济,而在于通过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以及对问题证券公司的经营性救助以安定市场信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应是将其建设成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担当起稳定证券市场之责.当证券公司陷入危机时,保护基金通过对问题证券公司经营性救助,或主导其破产市场退出,并对破产证券公司投资者进行清偿性救助,以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基金 法律救助 利益保护
巫文勇 涂明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13
国内会议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06-214
2015-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