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余额宝法律问题新论

余额宝既不是支付工具,更不是货币基金本身,也不是基金代销服务,其实质只是一个连接了天弘基金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销售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的互联网通道,具有合法性.余额宝法律关系属于居间关系,所涉及的三方主体中,支付宝公司是余额宝用户与天弘基金公司之间的居间人.余额宝本身并不存在货币基金支付不能的风险以及赔付盗款风险,仅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的法律风险,为此应加强余额宝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理性要求既要倡导私法领域“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法理,也要顾及金融领域和金融产品的准公共属性,推动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强化和创新.

金融产品 合法性 风险评估 法律监管

李健男 游文婷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38-249

2015-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