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谦抑与融合: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实证研究--基于近三年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对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必须保持谦抑.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比传统金融更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通过对近三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所犯罪行基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平台目的主要为了企业融资和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两种.涉P2P网络借贷犯罪定罪量刑并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仍存在整体偏重问题:将企业生产经营的网络借贷定为犯罪;资金池定性模糊;处罚对象范围较宽、较传统类非法集资案件处罚较重等问题.在此,应纠正被夸大的刑法规制作用和僵化的入罪标准的理念,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事由,确定“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

网络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入罪标准 刑法规制

李永升 胡冬阳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86-298

2015-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