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经济形势下政府职能的法律定位--基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新形势的探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职能仍存在着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这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滞后性影响和政府利益欲望.市场经济没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是法治经济.基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新形势的变化,政府首要职能是要坚持政府的保护性职能,亦即完善公共服务型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政府有着其特殊职能,即简政放权,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不断完善市场规则,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职能 公共服务 行政管理 法治经济
冯泽华 周妹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经济法新问题研究”高峰论坛暨第十七届经济法学博士论坛、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广州
中文
38-42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