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域外反垄断自由酌处权的考察与借鉴--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第49条的若干思考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从上至下叠床架屋形成了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省市县各级机构林立的执法权配置结构.不统一的考量因素和非细化的裁量标准导致现实中反垄断处罚金额起点与上限畸轻畸重.欧盟处理微软垄断案和美国处理微软垄断案分别确立了反垄断处罚的若干考量因素和限制性适用条件.中国反垄断法第4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需要从三个层次细化:(1)统一行使自由酌处权的执法机构;(2)区别有效率和无效率两类垄断而分别确定其处罚的轻重;(3)制定有梯度的处罚金额幅度,形成法律的激励导向.

反垄断法 自由酌处权 执法机构 处罚制度

杨兴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经济法新问题研究”高峰论坛暨第十七届经济法学博士论坛、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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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4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