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合作:地方金融有效监管的权力配置
顺应地方金融扩张的发展趋势,超越国家整齐划一的中央垂直金融监管模式,可将金融监管类型化为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地方性分权设计.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已现雏形,但业已进行的金融监管权分置实为地方金融具体性事项的监管权下移,缺乏整体性、系统化的金融监管权分置安排.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系统化配置,须遵循“分置-合作”互动的研究进路.在分权中,确立地方金融监管新范式,即实行省以下垂直监管外加督察制,并凸显社会权力与民间法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地方金融活动的繁杂和关联性与金融监管分权设计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地方金融监管合作存在必要,须在金融监管权分置中直接确立类型化的监管合作规则,并明晰地方金融监管权授予与行使中各自所内含的合作内容.
地方金融 监管权配置 地方性分权 监管合作规则
刘志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经济法新问题研究”高峰论坛暨第十七届经济法学博士论坛、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广州
中文
181-194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