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行政性垄断案件中的适用

由于《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现状需求,导致既难以用行政执法来真正追究行政性垄断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性垄断私人诉讼也因经济成本大和胜诉难度高等问题陷入困境.本文试通过在行政性垄断案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这一特殊责任形式以扭转上述困境,激励私力救济,坚决打击行政性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经营者权利以及稳定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由于行政性垄断涉及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问题,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行为的抑制,也会对行政体制改革产生良性影响,对反贪腐产生重大作用.

行政性垄断 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立法模式

岑逸翘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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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经济法新问题研究”高峰论坛暨第十七届经济法学博士论坛、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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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