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

比较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并研究了内地与港澳地区在“一国两制”实现前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以及内地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及实践,1958年《纽约公约》可资借鉴以统一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内地与港澳之间实际上采纳了《纽约公约》的实质内容,但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则彼此把对方的裁决视为既非外国裁决也非本地裁决的第三类裁决,显然不利于提高两岸之间的执行效率.两地应正视这一问题,改变观念,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而在此基础上,统一中国的区际仲裁裁决执行制度,使仲裁更好地服务于四地间的商务交流.

仲裁裁决 执行制度 司法实践

宋连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广州

中文

73-86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