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一国两制下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法律分析

本文从区际私法角度,研究一国两制条件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通过比较法方式,分别从公共秩序的法律地位、范围界定、适用原则及特定问题等方面论述这一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理论与判例的实证分析,从理论上界定公共秩序的范围、标准及适用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实质性的结论.本文认为:一国公共秩序的基本内容与含义应当属于公法范畴,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不允许外国私法进入或违反,因此公共秩序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国际私法或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实质上处理的是私法与公法的关系问题,私法处理的交易不能替代公法所处理事项,私法之适用与判决亦不能破坏公法规则;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是可行的,因为中国在不同法域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一国两制原则;但处理同一主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时应慎用公共秩序保留,违反法院地强制性的规定并不必然都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因为强制性规定所涉事项并非都是事关法院地的基本法律原则和重大或根本公共利益.

区际私法 公共秩序保留 司法适用

孙南申

复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广州

中文

99-109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