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发展及建议

内地与香港自签订CEPA后,两地经济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两地经济合作越来越紧密的环境下,两地的法律服务一直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粤司办”2014”218号,下称《试行办法》)的施行,预示着两地对促进两地法律服务的重视及决心,也体现了两地对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的积极态度.《试行办法》在结合过往经验的情况下有了显著的改善,当然,仍需共同努力,更进一步.

律师事务所 合伙型联营 组织结构

钟瑜 高明光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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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4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