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冲突规则与涉外强制性规定--以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为例
日本《法律通则法》总结《法例》的不足,借鉴欧洲经验,于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了针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特殊冲突规则.对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赋予消费者表达适用其惯常居所地强制性规定的主动权,立法新颖但保护效果有待考证.以否定列举的方式界定“被动消费者”,扩大了消费合同的范围,反映了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利益平衡的重新调整.对劳动合同采用了最密切联系规则,以应对千差万别的个案.《法律通则法》未对涉外强制性规定进行规定,从侧面体现了立法者对过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反思,同时明确了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冲突规则适用原则.
消费合同 劳动合同 弱势群体 特殊冲突规则 涉外强制性规定 日本
杨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438-445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