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制度与欧盟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
对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欧洲法院对《布鲁塞尔条例Ⅰ》规定的先系属优先原则之僵化解释,减损了协议管辖制度的价值,并促使“鱼雷诉讼”的产生.为矫正欧洲法院过于强调法律确定性的做法,发挥协议管辖制度在解决欧盟平行诉讼问题上的作用,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保障协议管辖制度的间接方法和直接方法.包括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之诉在内的保障协议管辖制度之间接方法并不能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第31条第2款将协议管辖制度作为先系属优先原则的例外,并优先用于解决平行诉讼问题之直接方法,能够相对有效规制该问题的产生.该修订案第31条第2款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明确管辖协议的范围问题、管辖协议的证明标准问题、《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第31条第2款与第29条的关系问题,以及《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与《卢加洛公约》的关系问题.《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的立法变革,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对欧盟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深远影响.
国际平行诉讼 协议管辖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黄志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446-461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