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两险合并审理的裁判方法
基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为对他人责任保险的特质,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起诉要求在一个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解决这两个险种的理赔问题,法院应当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合并处理.故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务中具体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在裁判依据上需要统一和明确.本文首先厘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功能定位、强制性、赔偿规则等方面的区别,分析了两险合并审理的基本思路,明确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赔偿.之后,对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保险金的三者险条款的效力等实务疑难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交通事故 交强险 商业三责险 合并审理 裁判依据 赔偿规则
马荣 王松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6-85
2015-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