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报道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问题讨论
在一起刑事玩忽职守案例中,检察机关将电视新闻报道内容作为了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构成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唯一有罪指控证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电视新闻报道作为刑事证据直接使用的情形时有存在,媒体报道所形成的“民愤”在一定程度上对客观事实形成先入为主的认定,影响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讨论电视新闻报道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问题,诸如新闻报道的证据性质、如何进行审查认定等.
刑事诉讼法 证据审查 新闻报道 司法权威 执法公信力
孙连钟 郭嘉妮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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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5
2015-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