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法治化的潮流碰撞--纵论《侵权责任法》规制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的增多,有必要明确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特点和种类,依据有关研究并结合中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网上信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四类网络服务参加者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限制事由,并确定这些网络主体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的客体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法律规制
张俊 刘江龙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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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30
2015-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