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背景下“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规范解释
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大都寄托特定的预期利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期待各不相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寄托的利益期待在民法理论上就是所谓“合同目的”,不同主体签订哪怕是同一内容的合同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因而,“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日渐成为合同法领域审理的一大难题.在现行理论上,一般将合同目的人为区分为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初始目的与嗣后目的、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等类型,并分别配置相应的解释与处理原则.经由司法实践的考察,上述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如何解释存在巨大争议. 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鉴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结合动机理论的民法地位分析,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以“合同动机表示必要说”为具体衡量标准,不但能够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的“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而且还可以较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能合理的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真实含义.
合同目的 诉求差异 衡量标准 法律规制
庄绪龙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1-273
2015-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