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加快推进我省绿色转型发展
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应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排污单位须对其排放行为负责,《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 责任主体 污染物排放 整改力度
侯正伟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国内会议
山西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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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201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