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检讨--以《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为中心
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为当下数个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和十余部现行民事法律所沿袭,俨然成为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的立法范本和民法学的智识正统.然而,此种旨在宣示国家属地主权的简单规定早己不合时宜,与国际私法规则相互矛盾.我国早期的学者和立法曾经正确认识和解决了民法地域效力问题,现今的规定源自特殊历史背景下对苏俄民法草案的不自觉师法.界定民法地域效力是国际私法的根本使命.国外立法对此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或置于民法典的序编、总则或专编中,或另行制定单行法或国际私法法典.我国宜采取单行法模式,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打造与民事实体法和谐共振的国际私法立法.
民法通则 地域效力 单行法模式 国际私法
许庆坤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150-156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