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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适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的规定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是各国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的重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未采用该原则,但在涉外海事商事实践中有较为广泛的应用.2015年最新颁布实施的《<民诉法>解释第532条第一次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从海事商事的领域扩张适用到了涉外民事领域法律,为解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时常发生的管辖权冲突提供了依据.本文从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谈起,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实质要件和具体程序两个方面为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出完善意见.

民事诉讼法 涉外婚姻家庭 不方便法院原则 司法实践 立法模式

孙长刚 谢心乐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美国华府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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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36

2015-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