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对专利无效之变革--兼论大陆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后之建议
专利历史由来已久,专利与经济发展攸关,并衍生出相当多问题,于专利诉讼上之专利无效抗辩,厥为晚近专利法之重要议题.所谓专利无效,系指专利权不具备专利保护要件,有应予撤销或废止之原因.立法例上,于专利侵权诉讼上,有民事法院可审理专利无效,亦有民事法院不得审理专利无效之立法例.台湾于2008年智慧财产法院尚未成立时,民事法院无法审理专利无效,仅能停止诉讼程序,于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后,民事法院可就专利无效为审理,避免往昔因为要停止诉讼程序,旷日废时,殆失专利保护之及时性.大陆于2014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引用民事法院审理专利无效制度,其为重要之议题,如要引进,相关配套制度应该如何拟定,本文参酌台湾之立法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供参酌.
专利无效制度 智慧财产法院 司法实践 立法模式
何星星 胡峰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 台湾大学法律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86-10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