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法官伦理法制之研究
公务员执行职务攸关国民福祉甚巨,因此除了须具备有“依法行政”的认识之外,尚须内涵高尚的道德及情操,方能廉洁自持、公正无私.而法官作为“特殊类型的公务人员”,尤应具备更为高风亮节的情操及强而有力的法理论述能力,方足以彰显出“审判独立”的价值与意义。
宪法 法官伦理 法律规制
刘俊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0-27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宪法 法官伦理 法律规制
刘俊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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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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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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