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主义之台湾地区经验借鉴
如何杜绝仅有当事人口供就判刑入罪?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入宪的上游清淤,实施无罪推定原则的辩证施治,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落实,则证据裁判主义诚可谓落地生根.据以规定严格证明法则,必须具证据能力之证据,经合法调查,使法院形成该等证据已足证明被告犯罪之确信心证,始能判决被告有罪;为避免过分偏重自白,有害于真实发现及人权保障,并规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而依其他必要证据之质量,与自白相互印证,综合判断,足以确信自白犯罪事实之真实性,始足当之.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断”为借鉴,依被告对案情有无争执而适用不同处理流程,“明案浅流”的处理程序特征取其“妥速”,强调妥速审结,由法官基于公正立场,发挥澄清、照料义务,本于职权维持程序之适法性及合目的性;“疑案深流”的处理程序特征重在“严谨”,强调程序适正深化“当事人进行主义”,建构一个因案制宜妥速富有效率,严谨富有公义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 证据裁判主义 司法实践 立法模式
伏子瑾 吴任伟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台湾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4-28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