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业务之探讨--以台湾地区乡镇市区调解业务为核心
乡镇市区调解业务系为法律明定之「地方自治事项」.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条例自1955年施行迄今已逾60余年,在藉由调解委员之威望与信誉,以处理地方民众间的纠纷及减轻司法的负担,俾达乡闾和谐及疏解讼源之目的.现今,不仅调解案件数量的骤增,据台湾地区内政部统计,以2012年为例,全国调解案件总共受理13万9,622件,成立的有10万8,884件,调解成立比率为77.98%,且种类态样亦趋于多元.缘乡镇市区调解制度厥为台湾地区诉讼外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然调解组织功能之发挥,咸攸关乡闾和谐、疏解讼源及减轻司法负担等目的之达成.惟除两造的因素、客观的场所、设备及经费外,也深涉委员个人的专业素养,诸如,法学、心理学、谈判技巧、社会经验等,均影响着调解案件之能否达成和解之关键要素.
诉讼法 调解制度 司法实践
黄国梁 刘峯铭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84-301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