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免制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合理性分析
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宽免制度的规定以及近几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均表明,在中国纵向垄断可以适用宽免制度,这同大部分国家对宽免制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宽免制度出现的最初是一种用于发现卡特尔的手段,许多国家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宽免制度只适用于“卡特尔”.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纵向垄断的形式开始发生变化,一些纵向垄断开始像卡特尔一样极具危害性并且很难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为打击垄断,应对宽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调整.“是不是卡特尔”不应成为判断是否适用宽免制度的标准,只要具备宽免制度所针对的危害性大、难以被发现等条件的垄断协议,就可以认为适用宽免制度.用这个标准看待中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法可以发现,中国虽然有把纵向垄断纳入宽免制度中,但范围过大,易被经营者的滥用.因此,应对现行法律中宽免制度适用于纵向垄断的情形加以分类、细化.
纵向垄断协议 宽免制度 司法适用 立法模式
张宝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83-39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