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法治实践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检验者”与“受益者”,却在法治人才培养中长期处于责任模糊状态,引发了诸多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趋同性使法治实践部门成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凸显法治实践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使其“反哺”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构建法治实践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协同培养法治人才的机制,发挥法治实践部门的作用与功能,不断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夯实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

法治实践 人才培养 合作机制 职业共同体

廖永安 吕宗澄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依法治国与法学教育”论坛

北京

中文

268-274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